近几年,应届毕业的大学生有30%没有工作可做,每年人数达到100万以上。
这应该是美国制宪给我们的第二个启示。而北方各殖民地则强烈反对。
制宪,这一改变美国历史甚至世界历史的伟大创举,在当时却并没有现在的耀眼光环。进入专题: 宪法 。这就是美国的革命精神,也是建国理念。这种在我们现代人看来应该称之为罪恶的妥协,却最终促成了人类历史上第一部成文宪法的诞生。现在看来,这种失误是不可理解的。
然而来自北卡罗来纳的代表却对大家说,制宪会议没有这笔经费,上帝也帮不了他们的忙。然而这个邦联,既没有国家元首,也没有政府首脑,当然也就没有一个真正的政府。但是它所带来的后果则是极其严重的,法律判决结果不是出于自身的逻辑演进,而是出于外在反复无常的意志,这样下去,法治如何能够实现?假如法治不重要的话,立法的模糊性与司法判决的随意性的后果可能还不那么严重。
如果官员受贿达不到1000万元,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判处他的死刑。但是,法治对于一个国家是根本的,它的重要性甚至大于民主。他们的智识和品德不是完全有保障的。既然法治这么重要,而立法与司法又是法治的两个关键,所以,为了促进法治建设,立法的模糊性和司法的随意性要尽可能的减少。
这不是说中央在干预司法活动吗?这个问题暂且不谈,且说法院对受贿罪的判决。人们的胡乱猜测将减少许多,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也将增强许多。
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大大缩小。自由是一件善物,但是如果在人们不能很好地行使自由的时候,给他们过多的自由,未必是一件好事。从这件事中,我看到更多的是司法的随意性。因为秩序高于自由,因此,法治也应高于民主。
例如受贿702万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1900万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受贿1004万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二、受贿罪中体现的立法的模糊性与司法的随意性上述法律规定有很大的缺陷。但贪污贿赂罪这类罪行,所侵犯的客体比较复杂,其情节和所带来的后果不易准确判定,所以不应当在这类罪名的量刑中过于突出情节的作用标准之一是:个人受贿在10万元以上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由于判决过于随意,法律的尊严和威严无从体现。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而受贿几十万的有可能就被判为无期徒刑甚至是死刑。司法的随意性会导致以下后果:第一,人们对法治失去信心。
作为物理存在物,人与别的物体一样同受自然规律的支配。要避免司法的随意性,就必须减少立法的模糊性。今天这么一个判决,明天那么一个判决,法律的稳定性何在?法律的尊严何在?如果,真正如一些人士所说得那样,判处郑药监死刑只是为了彰显中央反复决心的话,那么,这个判决弊大于利。人们的胡乱猜测将减少许多,人们对法治的信心也将增强许多。这样,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将大大缩小。在我看来,这不是一件什么大快人心的事。
我国刑法第386条规定,犯受贿罪的依据第383条贪污罪的标准进行处罚。其结果是,法律的公正被破坏,法律的尊严受到损害。
在受贿罪中,过于突出情节的作用,就会使判决具有很大的随意性。从这件事中,我看到更多的是司法的随意性。
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不是一件什么好事。情节因素可以放到可以层次中。
他们的智识和品德不是完全有保障的。他们可能为满足自己的私欲而徇私枉法,也可能因为受到自己无法承受的外来压力而不得不徇私枉法,也可能因为无知和偏见进行错误判决,还可能因为生活中某个微小的事情,比如午觉没睡好,而影响情绪,导致做出不恰当的判决。因为秩序高于自由,因此,法治也应高于民主。三、关于修改受贿罪的建议为了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加大立法的清晰性是一个重要措施,为此,就要用必须代替可以。
法官作为人,同样是局限存在物。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经常可以看到,对于罪名相同、情节和后果相似的犯罪,不同的法官所进行的判决往往不同,即使同一个法官在不同的情形下所作的判决也不同。
其缺陷有二:第一,处死郑筱萸宣示了中央反腐决心,那么之前对一些高官没有判处死刑是不是表明中央反腐决心不强呢?第二,它等于是在说,对郑筱萸处以死刑,不是北京中级法院根据法律进行的独立审判,而是在执行了中央意志基础上的审判。在1000万元以下规定一个数目,比如500万元,受贿数额在500万元和1000万元之间,如果情节比较恶劣,则可以判为死刑。
民主的本质是自由,法治的本质是秩序。孟德斯鸠认为,人是一种局限存在物。
例如受贿702万的原黑龙江省政协主席韩桂芝,受贿1900万的原河南省交通厅厅长石发亮,受贿1004万的原北京市交通局副局长毕玉玺。如果官员受贿达不到1000万元,法官无论如何也不能判处他的死刑。我认为,处死郑筱萸宣示了中央反腐决心的说法固然有道理,但是其缺陷更大。如香港《文汇报》报道称,此一判决是对前一时期外传中国将对高官犯罪不再判死的反驳,也凸显中央铁腕反腐的决心和力度,官场震慑力极大。
四、结语观网上留言,许多人对判处郑药监死刑拍手叫好,欢呼大快人心。自由是一件善物,但是如果在人们不能很好地行使自由的时候,给他们过多的自由,未必是一件好事。
第二,情节在贪污贿赂罪与侵害公民人身权利罪中的地位不同。因为情节和后果比较复杂,所以,最后对情节与后果的严重程度的判定,往往与客观现实有很大差距,而更多地受法官们反复无常的意志的支配。
法律的规定可以有两个层次。某某贪污数额较少而被判处死刑是因为得罪了哪个领导。